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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1-11-12

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公务用车、业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陕车改发〔2018〕2 号)、《陕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车改发〔2018 〕3号)、《陕西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陕教〔2018〕211号)《关于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教车改〔2018 〕58号) 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业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坚持以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领取或运送密件、运送保密设备、查信办案等工作。

 第六条 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活动。

 第七条 业务用车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学校调研及督查、兄弟院校来院交流、承办会议等工作;现任学校领导到校外参加工作会议、重要活动、调研等公务活动;社会服务、扶贫、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业务工作;学校离退休人员的探视探望、丧葬等工作。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第八条 学校应尽量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学校重大活动、对外重要接待及教学、管理、服务保障等公务活动。

第四章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驾驶员提出用车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二条 严禁公务车辆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在宝鸡市三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内有公务活动的不予派车。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原则上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因特殊情况,驾驶员安排不开,可由使用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安排其他人员驾驶(驾驶员应执有驾驶执照,驾驶经验丰富,3年以上安全驾龄)。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除过派到外地,每晚必须停放在学校内,司机不得私自驾车外出,否则,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严格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封存,车钥匙交指定地点保管,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党政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制度。党政办公室每月汇总全校所有公务车辆的行驶里程、外派统计、加油次数、油耗、保养维修金额、交通违章等情况,予以存档,并作为调整公务车辆管理和考核驾驶员的依据。

第五章 公务用车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使用部门原则上需提前办理用车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配用车,司机凭审批后的派车单按时执行出车任务。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安排车辆,使用部门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用车手续。学校领导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协调安排派车。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申请用车必须详细填写用车区间、用车事由、用车人数等内容,用车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因故临时需要延长车辆使用时间或改变行程线路的,用车人必须事先告知党政办公室并经同意后才可以继续使用,避免影响车辆的调配计划。

 第二十条党政办公室根据预约的先后次序和所办公务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调配车辆,外事活动、重要事项用车优先。对相同方向、时间的派车要尽量合用,以减少派车次数和用车成本。

 第二十一条 用车人故意隐瞒用车事由、用车去向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务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维修保养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车管人员负责建立维修保养台帐。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公务车辆使用安全,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维修保养原则上在协议定点厂家或本车系4S店进行。

 第二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申报维修保养项目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党政办公室实车检查核实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党政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驾驶员负责办理车辆年检、年审、市区通行证、ETC等业务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和台帐,统一办理更新、报废、维修、保险等事宜。车辆更新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报废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置。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应将驾驶证、身份证等资格证件复印件报党政办公室存档。驾驶员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特别优秀的可适当延长聘用期,但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服从工作安排,统一归党政办公室调配,应文明驾驶,礼貌待人,优质服务。平时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五不”开车的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带病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清洁,车况良好。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随身佩戴通讯工具,随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核发,同时为鼓励驾驶员认真努力工作,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给予每公里0.35元的补助。

第八章 驾驶员工作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综合平时出勤、被投诉、违章、违纪、油耗、公里数、服务质量考核测评等情况,确定驾驶员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驾驶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安全行车,给予驾驶员每人每年3000元的安全奖励。年度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励。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出现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的,由驾驶员本人消除违章。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出现给加油范围以外车辆加油、暗自抽油倒卖等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按要求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监管,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纪律检查室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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